在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监管牌照,所需条件无非是人和钱两方面,具体表现在机构形式和人员资质要求上。
“中介人”的类别和申请条件
在香港的受许可从事证监会规管活动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持牌发团、短期持牌发团、注册机构三类。
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短期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7条获发短期牌照,可在不多于三个月的期间内进行一類或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第3類(杠杆式外汇交易)、第7類(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類(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類(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除外)但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法团”。
注册机构,“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注册以进行一類或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第3類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除外)的认可财务机构”。
短期持牌法团从事规管活动不能超过3个月,意义不大;注册机构首先必须是银行,门槛本来就高。所以我们只以持牌法团为例,介绍下一般的申请条件。
持牌法团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对发起人的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的规定,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SFC1號牌
一.香港SFC1號牌業務
1、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2、為客戶買賣債券。
3、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銷證券。
二.香港SFC1號牌需要條件
香港1號牌照辦理條件主要是根據香港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制定出來的,根據我們的實際辦理經驗,總結如下:
1、要有至少兩名以上的負責人員。負責人員需要有相關的行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五年相關行業的經驗。
2、註冊資本和流動資本需要滿足相應的香港1號牌照辦理條件要求。
3、公司主體需要是香港公司,或者在香港註冊處註冊的外國公司。
4、公司的業務架構要良好,能夠比較合理地應對業務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危機。
5、需要有相應的董事,負責人員等。
三.如何申請或者併購SFC1號牌
想要持有香港證券牌照一般有兩種方案:
3.1.是通過證監會(SFC)申請香港證券牌照;
3.2.是直接併購一家持有證券牌照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