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关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进口的产品,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的不得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