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