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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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商家
深圳泰好赔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文兵(先生)
职位
运营总监
手机
13823288593
微信
138232885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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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布时间
2023-12-18 08:10
所属行业
知识产权服务
编号
4084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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