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可以变更收购转让吗
我们现在转让一家特别干净的融资租赁公司
接手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条件
股东法人要求也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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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在“转租赁”交易模式下,前一交易中第一出租人a和承租人b既可以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可以是一般的租赁法律关系;但后一笔交易中,承租人b的身份为转租人,其与第二承租人c仅能构成一般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可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为在前一笔交易中,转租人b仅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即使其获得了所有权人a的同意,其与第二承租人c之间亦无法形成“融物”的可能,自然不能构成标准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简言之,本文所认为的“转租赁”业务模式下,前一笔交易、后一笔交易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两种可能情形,即一般的租赁关系+一般的租赁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一般的租赁关系,而不可能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这一双层嵌套的融资租赁关系才是本文所探讨的“双租赁”业务模式,故应当澄清“双租赁”与“转租赁”之间是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