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房产、股票、车辆、物资等都可以充当典押物,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典当行不是新出现的行业,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发展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阻碍,也曾经中断过一些年月。今年,恰逢典当行复苏的30周年。30年的时间,典当行业发展迅速,如今已经有七千多家。虽然金融产业有出现不少新兴产业,新的融资方式,但是典当行的地位,社会价值仍旧无可替代。
《典当经营许可证》介绍及功能《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典当经营许可证》是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再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的资格。
《典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典当行或从事典当业务的合法凭证,是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是经营典当行或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的合法保障。
《典当经营许可证》申办资格《典当经营许可证》是由商务部统一管理,统一监制,实行统一编码的。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应先满足设立典当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
1.设立典当行的资格:(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控股。
(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其他规定的相关条件。
哪些企业需要申请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化,法律体制以及典当行监管体制的越来越健全化,对于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典当业的企业来说,必须先申》的企业:
1、经营典当行的企业
2、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