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律师事务所条件和流程一、律师事务所注册申请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五)设立人名单;
(七)合伙所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八)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