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审批全流程介绍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非金融企业涉及到央视驻地方企业的或者涉及到投资敏感国家地区的,需要适用核准管理。审批类型属于前审后批,审批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合作司,决定机构是商务部。申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允许对外投资:〈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或技术。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预审核
(三)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理方式一般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36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办结时限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办理境外投资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
1、境外投资的基本事项;
2、境外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文件的复印件、公章);
3、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
4、投资规模、包含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投资额。
5、中方投资的构成;
6、投资项目情况分析(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7、项目意义(包括带动出口、获取技术、获取或建立营销网络、创在当地就业和税收等情况);
8、与并购方签订的并购协议或计划书(并购类投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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