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电子商务、广告、冠名赞助等形式,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取费用或获取权益,以营利为目的,赠送互联网文化商品、提供服务的主题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产品是指通过网络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生产、推广和流通,主要包括:
(一)音乐网站、游戏娱乐、网络游戏、网络秀(节)、网络表演、网络工艺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创意产品。,它们是专门为互联网技术制造的;
(二)制作、复制歌曲、游戏、娱乐、手机游戏、话剧(节)、演出、工艺品、日本动漫等文化创意产品。以某种方式将互联网文化商品在互联网上传播。
如果你拒绝处理会怎么样?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提供含有本要求第十七条禁止的视频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许可进口的互联网文化新产品的,由省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倍至3倍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果企业借助短视频或其他网站盈利,网站没有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将面临文化部、派出所、网监部门的抽检。一旦实施抽检,企业网站将被屏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处罚。
原经营范围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拟从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仅与网络游戏相关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将不能进行持续赎回。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申报主体变更或延续时,默认设置为撤销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结束后无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
互联网演出剧(节)是指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等网络信息,以即时传播或上传、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独奏会、巡回演唱会、音乐会、舞台文艺演出(含音乐剧、话剧、音乐剧、电影)、剧团、杂技、境外演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主题活动”)。
鼓励互联网表演剧(节)的经营单位给予高质量具体内容、符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互联网表演剧(节);演出团队、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管理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公众进行演出活动,编写和运营智能演出商品;专业舞台设计机构参与互联网演出剧(节)制作,推广新的演出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