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毕业证丢失怎么补?
凡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和鉴定表》之一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证明、本人《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和鉴定表》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处备查。省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处审查确认属实后准予补办,并于春、秋两季办证时送主考院校用印。主考院校根据省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对申请补办的两证审核后加盖学校印章。
另外,两证同时丢失者,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在经审查有关证件并从信息库检索确认后,可开具相关的学历证明(同毕业证书享有同等效力)。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丢失者,一年内不予补办。有涂改痕迹者,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自考毕业证书具体规定和程序如下:
一、自学考试毕业生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一律不予补办,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毕业证书》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毕业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两张和原证件同底版的2寸免冠照片。
三、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程序:
省自考办自考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书》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四、以下情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证书》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