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审查新动态
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意义: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商标保护;
2.《商标法》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
3.《商标法》第十六条第款:地理标志保护;
4.《商标法》第三十条:在先商标权保护;
5.《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同日申请;
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各种在先权利,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利害关系的范围不宜过小或过大,应在保障异议权和防止滥用异议权之间取得平衡,还需考虑举证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例如,在先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继承人、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与商标专用权人有投资关系等。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一部分
随着经济样态及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等使得许多在先合法的权益也具有了很高的商业价值,例如知名作品名称、知名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在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平衡各权利保护边界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商标异议去维护我们的权益问题。
如何提出商标异议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商标异议申请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时)
主体资格证明与异议申请所援引的条款有直接联系:
1.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商标保护;
2.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
3.第十六条第款:地理标志保护;
4.第三十条:在先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权保护;
5.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商标权以及同日申请使用在先的保护;
6.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各种在先权利,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异议证据材料应完整、精炼,纸质证据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证据材料超过100页的,以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提交。
2017年,商标局共发出1521份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常见的情况是因为其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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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
1.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4.未缴纳费用的;
5.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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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异议人身份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的区别:
身份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体资格证明是指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证明异议人身份的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
(2)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充证据范围,应当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时提交:
1.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74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6)京73行初228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以在3个月补充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
2.以上观点与《法务通讯》总第69期(2017年4月)“2016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及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一文认为,只要异议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主体资格要求的证据,是在提起异议申请时提交的还是以补充证据材料名义提交的,异议申请都应当受理。而在法定异议期限届满后的补充证据阶段,提交异议人之前未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据不予认可,否则对被异议人显失公平。
对异议申请人来说,在异议形式审查中仅需要在先权利的少量证据以及此在先权利归属于异议人的证据,可以在提交适格的主体资格证明后在三个月补充期内再提交大量的在先权利证据。
恶意注册判断
在2017年,不予注册及部分不予注册的异议决定有20184件,其中属于制止恶意注册的就有5734件。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为恶意注册:
1)、在先标志的独创性及标志的相似程度
2)、在先标志或权利的影响力或知名度
3)、行为人明知/应知的程度
4)、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搭便车、阻止第三方入场、囤积商标资源等
5)、是否有向被侵权人恶意索要经济赔偿的行为
6)、行为人对自己商标独创性的合理解释和声明
不管是对于个人来说还是企业来说,都要增强商标品牌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变被动保护为主动运用。希望异议人可以尽可能多的了解新法、了解关于救济程序的要求及条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一定要积极对商标抢注进行监控、防范和应对,避免给个人或者企业带来持续性损失,同时在业务经营和使用商标时注意搜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增强维权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