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修理货物(物品)是指进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在海关进出品货物报关单二进制规范和“监管方式代码表”中,全称为“进出境修理物品”,海关
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简称“修理物品”。
注意事项
(一)进境外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进境修理物品应复运出境。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
(二)进境修理物品不能复运出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三)进境修理货物所需要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四)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维修的货物,区内企业填写《进境备案清单》;修理后的货物出境时,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
(六)进境维修货物复运出境的货物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申报流程
1、申报
详见“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报关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
2、递单(申报人提交书面单证)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其它随附单证,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
3、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4、提交税款担保金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5、放行、结关与一般贸易进口申报流程相同。
6、复运出境申报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申报时,关联的原进口报关单号一并填报注明。其它与一般出口申报的要求相同。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7、出口查验、放行、结关与一般出口申报流程相同。
8、解除担保
海关凭出境申报单证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返修需要的资料:出口的全套单证、维修合同、申请报告、箱单发票合同、代理报关报检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