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
1.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
例如“康帅傅”和“康师傅”。“恶意注册”对名称的知名度要求并不高,行业或者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使用一定年限,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
商标权利人可通过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用于阻击恶意商标注册。
2.妨碍他人正常注册
例如,将还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抢先在中国注册、下级渠道商抢注生产商的产品商标等等,其“恶意”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人的核心商标类别上,包括其可能涉及的延伸类别,也同样适用。
商标权利人若想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可通过提供合作协议(或商业意向记录)、中国以外地域的销售、知名度证据或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是否存在其他抢注行为等证据来佐证。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例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其主要表现是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主要包括个人注册大量商标,无生产或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明显超营业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行为有关。
但“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就是恶意”这一点并不能单独成立。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出于保护的目的进行关联注册或防御注册。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商标注册是否恶意,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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