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危险性鉴定*新规定:
调整前,“柴油”根据闪点分为柴油[闭杯闪点≤60℃]和柴油[闭杯闪点>60℃],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前者属于乙类易燃液体,后者属于丙类易燃液体。乙类易燃液体安全生产条件、储存设施防火间距、重大危险源判定等各方面要求比丙类的要高,但调整后的柴油不论闪点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因而需要做好相关许可审批政策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为贯彻落实 《公告》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出台印发《通知》,旨在指导各地做好调整后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涉柴油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