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VIE架构,主要是为了绕开三个限制:
1、直接以注册在中国的公司去境外上市存在障碍
原因一:境外交易所如纽交所、港交所等接受的注册地不包括中国;原因二:即使境外交易所接受注册在中国的公司,但中国公司赴境外上市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而现实中除了H股外,此前赴境外上市获得中国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概率非常低。为规避这一个限制,就需要上市主体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通常会选择开曼(Cayman)等地,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是避 税天堂且法律完善。
2、中国大陆对包括互联网通信(TMT)在内的一些行业存在外资进入限制
一般来说,在境外注册公司后,外商投资企业WFOE可以直接股权投资中国大陆的内资公司,但由于内资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外资进入限制,因此设计出一系列的协议来锁定WFOE及其境外的一系列股东们对境内公司经营权的控制,而这种设计又是符合境外交易所上市要求的。
3、《10号令》限制
自2006中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其中有关“关联并购”的规定,被业界视为收紧了对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审批(关联并购方式是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融资所普遍采用的交易架构)。
如何搭建VIE架构?
1、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开曼/百慕大公司
设立BVI公司主体主要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而且成立简单,高度保密;
2、所有创始人的BVI/开曼/百慕大公司共同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开曼/BVI)
3、这个离岸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开曼公司(VC/PE的投资款进入开曼公司)
4、由开曼公司成立香港壳公司
设立香港壳公司能更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
5、由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的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WFOE
6、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协议控制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 、《股权处置协议》、 《独 家 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 、《配偶声明》、 《投票权协议》 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