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步骤:
1、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连同相关原材料提交市政府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话框,经审核人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表》。不符合试用标准的,应当在现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原材料(出示通知单)告知申请人。
2、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出示《登记决定通知书》;对申请材料的必要内容必须核实的,对企业登记材料中需要核实的事项,应当提出通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上诉申请的决定。
3、 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必要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在许可对话框中出示《登记决定通知书》,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分公司要求的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印章)和具体含义或者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注明实际委托事项的,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4、企业营业执照团本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场所申请确认书: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房地产登记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复印件的,应提交房地产经营单位确认书或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酒店、餐厅的,应提交酒店、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出示的分公司责任人的任命通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办理备案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务必在备案前须经准许的新项目,递交相关部门的准许文档或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也许可证实;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可超过企业的业务范围。
8、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需要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注明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企业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