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EDI许可证办理需满足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地网需100万元、全网需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者不涉及外资)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4、有在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公司及主要出资折合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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