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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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域名纠纷。
域名纠纷是当前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最早,引起关注最多的一类,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同仁堂"等都遭遇过域名纠纷。具体可分为一下四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盗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册域名、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将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一种标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是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等。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商标权人的网页前面,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搭便车"行为。p (9).png
3,与软件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是"赖皮软件",即一旦进入用户电脑,需要专业人员才能卸载,以此盘踞在用户电脑中,阻止其他同类软件的下载和安装或者在用户使用其他同类软件都时候发生软件冲突,强制用户使用。其次,是软件捆绑,通常的做法是将不知名的软件捆绑在一些下载率高的软件上,当网络消费者下载自己需要的软件的时候,不需要的软件随之而来。最后,外挂程序,即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为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已颁布13 年。该法条文较为简单,对不正当竞争形式只列举了十一大类,不够详细和完善。对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章均没有任何涉及,几乎无法可依。在实践中存在多头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p (18).png
2,对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手段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从实体上找到违法主体。很多经营者根本未在网站上公开其真实地址。发现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难以找到责任人,实现有效监管。二是网上不正当竞争取证困难。三是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强制措施规定,一旦案发,网上经营者很可能销声匿迹,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追究。四是没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应对互联网的挑战,需要相应的高新技术手段,但目前网上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还基本依赖于人工,效率低下。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不能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完整且操作性差。没有考虑到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网络经济的开放西和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与极大的隐蔽性,监管难度打,受害者维权成本高。此外,网络环境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操作性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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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0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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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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