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其出口货物为该(或地区)原产地证的一种文件。
《中华出口货物原产地书》是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的文件。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普惠制原产地书申请书》或《一般原产地书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2、缮制完整的《普惠制原书》或《一般原产地书》一套,证书需签字、盖章。
签字人员应是取得申领的人员;
3、正式出口商业副本一份,需盖章,并应包装、数量、毛重,否则还需另附装箱单;
4、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需提供《含进口成分商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供提单;
6、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合同、信用证等其他有关的单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接受申请后,签发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原产地证注意事项:
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书申领员委派书》。
《原产地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书产品清单》。
其中 H.S 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
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5、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资料。
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6、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7、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企业改名、地址迁移、法人更换、作废变更、手签员、申领员变动、以及出口货物的加工工序、原料、组成成份有变化时,须及时向机构申报更改;
8、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
期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9、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产品,机构将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
原产地证书是企业为了出口,由等权力主体出具的货物原产地证的资料。
原书的办理应该经过如下流程:
1、办理注册登记:原产地证书完成注册登记,确认有申请后才可继续办理;
2、申领书: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接受机构的业务培训;
3、签发:申请者通过网络将原书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电子平台进行审核,机构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合格者便可按规定领取原书。
产地证作用
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
(二) 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三) 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四)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
(五) 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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