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定向融资挂牌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金交所定向融资金交所合作模式
1. 收益权转让
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产品发行方通过金交所和金交中心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来进行融资。目前收益权转让覆盖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信托Dai.、委托Dai.、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私幕基金等。
2. 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为特定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具有私幕性质,需要满足单个项目投资人不超过200人。定向融资目前是互联网平台和金交所发行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3. 定向委托投资
定向委托投资起源于银行的同业业务,虽然是金交所的通道业务,但现在大多金交所以自身为媒介,起到信息撮合的作用。互联网平台一般引入关联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担任受托人,通过金交所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
金交所在其中的角色:
1、金交所是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允许产品备案之后才能募集;
2、设立独立的监管账户,托管在交易所(或指定银行);
3、对发行人尽调,并且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所登记共同管理;
5、定向融资计划需通过金交所网站或合格投资人专区披露相关公告;
6、督导发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按时兑付;
7、必要时协助投资者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