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公共卫生安全检测 美容店 沐足店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公共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布检测结果。
住宿场所 | 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社)、招待所、渡假村 |
沐浴场所 | 浴室、浴场、洗浴中心、桑拿中心、温泉浴、足浴 |
美容美发场所 | 美容店、美发理发店、美甲店 |
文化交流场所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体育健身场所 | 体育场(馆)、健身馆(房)、游泳馆 |
文化娱乐场所 | 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棋牌室、网吧、咖啡室、酒吧、茶座 |
购物交易场所 | 商场、超市、书店、营业厅 |
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 |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轨道交通旅客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客车车厢 |
检测项目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
2、室内空气检测
3、用品用具检测
4、二次供水检测
5、空调水检测
6、泳池水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