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两化融合补贴,厦门两化融合专业辅导,厦门两化融合贯标辅导据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发布的《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经信局鼓励两化融合项目,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具体通知文件如下: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部门预算管理,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用于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质量品牌建设、发展服务型制造与两化融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市场准入,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 (二)根据有关扶持政策文件,在本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扶持资金文件;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二)对市经信局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技术改造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技改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同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再予以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完工当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 推动货梯改造升级。
企业投资新建4层(含)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且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对其新增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
(二)高端制造和智能制造 3. 发展智能制造。
根据我市智能制造扶持政策,安排资金用于发展智能装备和技术,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4. 实施制造业单项**培育工程。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企业(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研发创新 5. 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
对经认定为市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中心所在企业500万元奖励。
经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中心所在企业3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四)质量品牌建设 6.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对获得****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第二次获得****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得全国质量**、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贯标达标)、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对获得福建省级质量**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发展服务型制造与两化融合 7. 鼓励两化融合项目。
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8. 鼓励分离发展研发设计。
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设计院所分离设立研发设计企业。
对分离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企业,且其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新设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9.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中心所在企业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国内外工业设计企业来厦落户,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补助。
本项扶持政策与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10. 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首次超过15%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为省级、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六)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11. 促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根据我市物联网产业扶持政策,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物联网关键技术攻关、智能硬件产品与相关应用项目的研发,鼓励企业开展物联网标准研究与制定,推动物联网企业走出去,促进物联网推广应用与物联网特色应用平台建设等。
12. 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我市新材料产业扶持政策,安排资金支持新材料产业培育提升,做大产业规模。
13.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根据我市集成电路产业扶持政策,安排资金支持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设计、装备、材料等领域发展。
14.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根据我市人工智能产业扶持政策,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人工智能项目应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等。
(七)管理服务 15. 安排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监理、评估、咨询、认证、验收、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确定。
第八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市经信局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包括资金用途、资助方式、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二)预算批复和执行。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经信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工作,资金拨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
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扶持领域的预算资金可调剂使用。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算管理。
市经信局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按程序报批。
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标准及申报要求,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申报受理及审核。
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申报。
1. 竞争性评审项目由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选聘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
市经信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 各类奖励兑现性政策,由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资助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十条 【拨付资金】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市经信局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资助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申报单位违规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经信局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
市经信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
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
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