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实质上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处理,一湃认为应该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遵循一个规则:所得税“先分后税”
(二)区分两个主体: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投资主体)
(三)区别各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先分后税”
(一)先分后税原则概述
1、合伙企业虽然名为“企业”,但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作为核算主体,应当先核算出扣除费用后应该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进而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
3、分配后,由合伙人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具体处理
1、先分
在先分后税原则下,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需在税前分配至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
一是关于所分配的的所得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有限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的收入,即使没有实际分配,合伙人也应当就该项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二是关于分配的方式。
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可以依次选择的方式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确定——按出资比例确定——按合伙人数目平均分配。
但需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后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可分为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1)法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务处理并无特别之处,但在此,一湃提醒以下两点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收入与企业法人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收入不同,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之税收优惠。
原因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居民企业,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法人投资主体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该法人投资主体的自身盈利。
(2)自然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当区分GP和LP,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然人LP适用20%税率的税务处理办法并无明确的规范性件为依据,目前**于税务机关内部执行口径和通行做法。
(三)“先分后税”对投资人的节税效果
1、对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节税效果
自然人投资主体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故而最终只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与自然人投资主体通过向公司投资并分配税后利润而言,节税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2、对法人投资主体(公司)的节税效果
由于公司制的企业是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故公司制的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也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一)以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作为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发生一切应税行为均应当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具体的申报、征管流程和应纳税额计算等,和其他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无区别,一湃在此不做赘述。
(二)以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
1、GP的增值税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
(1)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2、LP的增值税处理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符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此问题,主要是有限合伙中的优先级合伙人可能涉及。
根据一些业内人士和部分税务机关(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的观点: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
“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
因此,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优先级的合伙人只享受收益分配、不承担亏损的条款,则该收益则应当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涉及增值税。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印花税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涉及可能应税的业务如下:
(一)实缴出资份额的印花税处理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份额是否应当参照公司的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和具体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有的地方征、有的地方不征)。根据个人对印花税条例的理解,税务机关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征收印花税并无不妥。
所以,一湃提醒,在搭建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在出资的时候应当考虑安排好印花税的成本(按照实缴份额的万分之五)。
(二)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在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该合同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税目,则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五、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及处理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的相应业务的税种,均应当作为纳税义务人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收。
一湃在此以涉及房地产的相关业务举例如下:
(一)在购买、竞买、以物抵债等方式承受房地产的过程中,申报缴纳契税。
(二)在持有房地产的过程中,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处置、转让房地产和在建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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