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咨询服务
网络文化许可证就是指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意指盈利为目的,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式获得收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项目的主题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上网客户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项目的主题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向上网客户收费标准或是以网络技术、广告宣传、冠名赞助方式获得收益权益,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项目的主题活动。必须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就是指根据互联网生产制造、散播和商品流通的文化产品,关键包括:
(一)专业为互联网而生产制造的网络音乐游戏娱乐、网游、互联网表演剧(节)目、互联网演出、互联网工艺品、互联网日本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歌曲游戏娱乐、手机游戏、表演剧(节)目、演出、工艺品、日本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制作、拷贝到互联网上散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就是指出示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服务项目的主题活动,关键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拷贝、入口、发售、播放视频等主题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刊登在互联网上,或是根据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网络信息发送至电子计算机、固定移动话机、移动话机、电视街机等局端及其网咖等互联网网上服务项目运营场地,供客户访问 、赏析、应用或是免费下载的线上散播个人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会、赛事等主题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艺术企业,理应自开业内向所在城区内向所在城区内向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对申请办理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21日内作出批准或是不批准的决策。批准的,签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函公示;不批准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原因。申请办理从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理应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到所在城市电信网监督机构或是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技术产业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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