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咨询我们,某项目他们为中标候选人,但是前期未实地勘察,导致计划报价和实际项目实施成本几乎一致,询问我们是否可以放弃中标候选人,现将此类情况经验分享给大家一起指导和参考。
一、某依法必招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该如何处理?
答:有明文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属工程类项目,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需注意的是,招标文件是否有其他规定,特别是涉及到保证金的项目,望投标人仔细斟酌自身利益)
此类情况,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但是放弃中标的后果,按条例第35条规定属于撤销招标文件情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导致招标人的损失(一般文件未规定的情况只承担直接损失,望投标人仔细了解咨询后决定是否放弃中标)。
在这里我们需注意,负责监管部门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条例第74条的规定予以外罚,主要原因是这两个条款均针对的是中标人的处罚,在公示期放弃中标时,投标人的身份依旧属于中标候选人而不是所谓的中标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放弃中标候选人不属于行政处罚对象。
二、某依法必招工程,中标人依法与招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中标人存在违约行为,招标方要求取消双方台同,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区分中标人(承包方)的违约性质,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因根本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发包人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如属于一般违约也分两种情形:
种:一般违约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一般违约不构成约定解除条件,此时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后解除,也可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
其次,因双方解除台同的,招标方(发包人)可以就未完工程直接发包给原招标活动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招标文件对因工程量工作内容变更无约定,此时属新要约,第二中标候选人有权拒绝承诺。
但是如果文件有约定,且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