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实验室要在其法人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且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实验室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了6个月以上。
(1)符合要求指的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满足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
(2)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
(3)有效运行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
(4)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4、 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5、 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1)人员。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且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 (2)环境。实验室的检测/校准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标准、校准规范的要求。 (3)设备。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6、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7、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1)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项目,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 ① 不接受实验室只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 ②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某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如外观; ③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④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⑤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仪器方法通则,要与相应的样品前处理能力(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⑥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可。但是可以经过确认后,按非标方法申请认可。 8、 实验室所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要在CNAS的评审能力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