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辅助缓解视疲劳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流程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并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意见;
(四)产品配方或者结构图;
(五)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简图或者制造原理;
(六)产品研制报告;
(七)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八)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
(九)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十)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
(十一)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设计包装样稿;
(十二)产品样品;
(十三)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可报以下九个功能
1.辅助缓解视疲劳
2.辅助缓解体力疲劳
3辅助改善睡眠
4.辅助改善微循环
5.除臭(腋臭除外)
6.改善皮肤瘙痒
7辅助减肥
8.辅助缓解疼痛
9.改善鼻部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