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五条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物流〔2006〕11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省道路货运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和程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换发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运管办〔2006〕15号)要求,现就货运企业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设立地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报备材料: (1)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文本; (3)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情况或租赁合同);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5)分公司管理人员花名册和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已投入运输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8)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报备的决定,对报备材料齐全、合格有效的,应当于10日内予以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在20日内到母体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母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手续。
分公司经营者凭母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复印件到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及分公司子公司许可程序 一、设立子公司的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二、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公司的,如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拦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的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不属于同一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分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3、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分公司需要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