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金销售牌照对人员有什么要求?对股东和高管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6条,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2) 近三年没有收到刑事处罚;
3) 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 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出于整改期间。
2、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在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在担任证券、基金行业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 近三年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3) 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4)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6) 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7条,以合伙企业行使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合伙人条件同上述“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