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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谁享有废标权?

7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零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在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该项目代理机构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

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国采中心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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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国采中心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第.一千零八十二号信息公告,有个问题无疑引发了业内的关注,那就是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权究竟归属于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废标情形: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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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废标情形后,谁享有终的废标决定权呢?

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几种认识:

一种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拥有废标决定权; 

一种认为,只有采购人存在废标决定权;

一种认为,评审专家拥有废标决定权。

对这个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认知。
 

第.一种认识不够准确。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采购人的授权,如果采购人将废标权授权给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就拥有废标权,如果没有授予,废标权的终拥有者还是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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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有一种认知,认为废标权归属于评标专家。
事实上,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建议废标”,此建议也只是评审委员会提供给采购人参考的,属于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评标委员会并不可以据此直接向投标人宣布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可见,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授权范围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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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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