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增资法律依据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流程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知识产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
应当符合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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