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气储槽设备厂家,氨气储槽生产厂家,氨气储槽制造厂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储量(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制定。
3 可燃液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液化烃储罐除外)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制定。
4 可燃气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关规定,结合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储罐区储量(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制定。
5 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氨气储槽设备厂家,氨气储槽生产厂家,氨气储槽制造厂家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的实际制定。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全厂性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宜统一、集中设置,并位于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设施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仓储设施、氨气储槽设备厂家,氨气储槽生产厂家,氨气储槽制造厂家装卸站及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丘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4.2.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地段,并宜位于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等散发地点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氨气储槽设备厂家,氨气储槽生产厂家,氨气储槽制造厂家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上述场所的措施。
4.2.6 消防废水池可与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置。氨气储槽设备厂家,氨气储槽生产厂家,氨气储槽制造厂家消防废水池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