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做氨气缓冲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缓存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储存罐的企业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第1款,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甲B、乙、丙A类液体装车采用液下装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可燃气逸出,避免静电引燃事故,同时可减少大气污染。
第3款,多品种是精细化工生产的显著特点,其所用可燃液体原料品种繁多,泵区的泵也多,如发生事故对装卸车作业影响较大,为此对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做出了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可不受此限。
第5款,本款对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液化烃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规定见本标准第6.4.2条第3款。
国内做氨气缓冲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缓存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储存罐的企业第7款,《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以及《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NFPA30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6.4.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烃汽车装卸必须采用密闭系统,严禁向大气直接排放,因为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做出本款规定。
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国内做氨气缓冲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缓存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储存罐的企业循环水及其他水管道可埋地敷设;除泡沫混合液管道外,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国内做氨气缓冲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缓存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储存罐的企业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标示。
2 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4 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国内做氨气缓冲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缓存罐的企业,国内做氨气储存罐的企业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