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港冻品进口报关公司/冷链食品进口清关服务
(一) 冻品的概念界定
冻品是储存在-12~-23摄氏度的一种食品,包括海产类、水产类、鸡副类、鸭副类、鹅副类、猪类、牛类、羊类、农产类、丸糕点类、其它肉类、其它农产类等一大批肉质或非肉质食品。
(二) 冻品进口的资质要求
冻品进口一般要求国外供货商在中国有备案,且提供原产地和本国农业卫生许可证;要求进口商具有进出口权,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进口前要做肉类收货人备案,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
具体要求如下:
1、国外供货商必须是在中国备案的厂商,即是否在准入输华产品名单内;
2、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3、国内当地冷库协议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
5、国内收货人需要有商务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质检总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检验许可证》。
(三) 冻品报关进口流程
1、进口食品进港后,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监管人员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
3、货物通关后,需运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由检验检疫人员抽样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4、检疫检验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检验情况来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
5、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合格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 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四)疫区冻品不得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有三类食品、药品禁止进境:一是有碍人畜健康的,二是来自疫区的,三是其他能传播疾病的。如果进口的冻品在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名单上,那么行为人进口冻品的行为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