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爆炸作业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两者的较大值执行;
2 可燃气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装置或设施的规定确定;
3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乙类可燃液体罐组规定的75%;储罐容积大于10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容积大于20000m³的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其他公路和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 丙类装置或设施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装置或设施规定的75%;
5 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装置、运煤栈桥,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50%,且不得低于20m;
6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丁、戊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7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设施与相邻工厂内煤化工工厂使用的储煤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5有关储煤场区的规定值增加25%,且不应小于30m;
8 液氨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应的甲、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确定;
9 储罐容积不大于10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和储罐容积不大于5000m³的浮顶、内浮顶、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
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组与330kV~10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度且不应小于100m;
11 表中“一”表示无规定。
4.1.7 煤化工工厂与化工园区公用设施等的防火间距,15立方液氮储罐现货,15立方液氮贮罐设备现货,15立方液氮储槽现货厂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