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对一些危险物品,是禁止运输的。
例如一些有毒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物品等,在进行运输的时候需要出具的鉴定书,相关单位才会进行放行。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的注意事项:
1、货物名称必须填写样品的具体物质名称,不可仅填写代号、型号或规格代码等。
2、电池类的产品(或产品内含电池)在“货物名称”一栏必须写明电池的类型(如:锌锰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锂电池等)及电池的型号。
3、有机颜料(绘画用丙烯类颜料除外)需写明颜料的商品名称、有机染料需写明染料的商品名称及染料的强度。
4、请如实填写样品的生产厂家和申请鉴定单位,报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5、送检单位应尽可能提供送检样品的“产品性能数据单”(简称“MSDS”)。
6、如果因送检单位未填写或错填我申请表中的必填项,所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产生额外费用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7、对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栏一定务必填写,如不填写,本将一律默认为空运,不予更改,由此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除了依据IATA危险货物规章(DGR)2005、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4版、GB《危险货物品名表》、GB《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物质数据表(MSDS)等,还有以下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化学品资料表 内容和项目顺序》ISO 11014、《化学品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化学品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货物运输条件具体包括:
1、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
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
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我们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提供的技术支持。
2、危险品鉴定业务:
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以及中华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品。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性作出鉴定和建议。
国际上对出口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而严格的要求。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鉴定,旨在保证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符合相关要求。
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我们公司经营方针“质量为先,用户至上”同步发展,满足用户需求。
热诚欢迎国内外客户惠顾,携手合作,促进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