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埋地输配管道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5.1.14 理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9m,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
5.1.15 当输配管道架空敷设时,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措施。
5.1.16 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17 当输配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水利设施并保证输配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1.9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1.8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石化设备设计院,化工设备设计院,非标设备设计院,菏泽容器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