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设计液氮站的公司,设计氮气站的设计院,设计LN2气站的单位,菏泽容器即为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