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办理的流程如下:
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等。
这些材料需要提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查。监管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基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监管机构会给予备案通过的通知。这时,基金就可以正式开展募集和运营活动。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流程则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基金份额是否有限制转让的约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部分基金合同中会对份额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果基金份额可以转让,那么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达成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转让方需要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份额转让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并在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私募基金备案办理还是份额转让,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