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发 现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监督职责,采取
分区、分片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突发水土流失事件,防止严重
水土流失事件的发生,避免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并对外公告举报方式,采取奖励措施,鼓
励社会公众举报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媒体报道的、领导批示的、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积
极组织力量予以核实和处理。
第七条 相关单位得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举报后,在自己职责和管理范围内的,要立即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和管理范围的,要及时通知该事件所在县级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
621部门。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自己发现的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要积极进行处理,不
能懈怠或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