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国重要江河流域水土保
持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
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
治布局和任务。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
(十五)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项
目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
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
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