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约履行出资义务。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第三,在经董事会、公司催缴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可以失权通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四,在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按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