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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
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市级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
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
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 12 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
查建议。
第五条 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充分采取现场、书面、会议等多种检查方式,对本辖区内在
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度检查中,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查检
643查机制,实现在建项目现场检查全覆盖。
第六条 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应宣传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明确水土保持工作重点要求,为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为依据。对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水土保持有关
法律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