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肥律所流程
我们现在有律所转让
满三年
合伙所个人所都有
可以给到3-6个月过渡期
场地可以迁走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也没有行政和财务需要付工资的人员
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由司法局主导的。在这一时期,以司法局为主、律师协会为辅,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应国办所及其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律师的管理制度,如1980年制定的《上海市法律顾问处工作细则》、1981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83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工作业务档案暂行规定》(试行)、1985年制定的《律师业务考核办法》、1986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发出的《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的通知》、1990年发出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的通知》、1990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