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所转让
我们现在有一家律所转让
满三年
合伙制
合伙人可以给到3-6个月过渡期
场地可以迁走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第3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在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为止”且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未签订新物业合同的情况下,街道是否有权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如果有权,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