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所转让
我们现在有一家律所转让
满三年
合伙制
合伙人可以给到3-6个月过渡期
场地可以迁走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领导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请问,曾经在深圳参加shebao连续三年,但当前(申请时)未参加深圳shebao的自然人,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呢
深圳律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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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年
合伙制
合伙人可以给到3-6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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