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事务所转让 上海律所转让直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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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时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既要考虑到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又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准则,这一理念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中有不少体现。早在西周时期,我国法律就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区分,这说明当时对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上的差别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

  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曾对即将统治殷商移民的康叔说:即便一个人犯的罪很轻,但若是故意为之且是惯犯的话,也应当处以死刑;反之,如果有人因为过失犯了很重的罪,并且是偶犯,这种人所犯的罪行虽大,也不能处以死刑。“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就是指这种对过失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故意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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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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