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浙江保险代理 杭 州 法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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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浙江保险代理  杭州  法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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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重案疑案、官僚贵族的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核准,汉朝已有明文规定;但当时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判决权与执行权仍在县令、刺史手中,并没有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的死刑复核程序。南北朝时期,死刑案件一律报中央核准,由皇帝亲自过问,在中国法制史上初步确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死刑复核制度。

  到了唐朝,京城的死刑案件由大理寺审理,终拟判死刑的,报刑部复核后呈送皇帝核准;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移送大理寺复审,终拟判死刑的,报刑部复核之后再呈请皇帝裁决。对于重大死刑案件,还实行一系列会审制度,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同审理或复核,后仍须报请皇帝核准,称“三司推事”;另外,如果是特别重大死刑案件还要实行“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此外,对于达官显贵“八议”之人犯死罪,由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议之”,还要“议定奏裁”,由皇帝裁决后处置,即所谓都堂集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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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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