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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述,“柴进留宾”依法构成犯罪,“宾”的身份与丹书铁劵也难以达到免罪免罚效果。那么,柴进依法该处何种刑罚?
我们知道,北宋于常法之外立“窝藏重法”,部分窝藏犯由此刑事特别法规制。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4》载,宋仁宗于嘉祐六年“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贼,即“杀人不忌”,也就是宋江之类的杀人犯。囊橐之家,即柴进之类窝藏盗贼的窝主。初时的“窝藏重法”仅适用于开封府。至英宗时,“窝藏重法”的适用范围由京畿扩大至京东、河北部分州县。柴进所处的沧州隶属于此。
就其处罚而言,神宗朝对“窝藏重法”的刑罚有详尽规定。其颁布的《盗贼重法》规定:“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资之半为赏。”(《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据此,窝藏犯死罪者的,处斩;其余情形都刺配边远之地,并罚没窝藏者半数家产。《盗贼重法》规定的刑罚十分严厉。那么,柴进的窝藏行为是否以此法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