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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名例律》载:“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在相州群盗杀人案中,盗魁与徒弟共三人,符合“二人以上”。盗魁首先提出“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符合“先造意者为首”。故本案属于“共犯罪”无误,关键在于首从问题。
考诸典籍,本案所涉“共犯罪”,其实是唐宋律前后相袭的共通规定。正如蔡墩铭先生所言,《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共犯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中“任意共犯”的规定相似,《唐律疏议·卫禁律》以下各律中“共犯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理论中“必要共犯”的规定相似。对于必要共犯,唐律通常规定所有参与人受同一处罚;对于任意共犯,唐律则规定不同参与人受不同处罚,所以有首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