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全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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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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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再投资的定义与解析

境外再投资的概念,依据商务部相关规定,系指已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的终端企业,利用其在境外的经营所得利润或自筹资金,进一步实施的投资行为。具体而言,若国内A公司先前已通过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在新加坡设立了子公司,并计划通过该新加坡子公司于越南新设公司,则需根据投资资金来源的性质判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ODI备案。

若投资资金完全源自新加坡子公司的经营利润或其境外自筹资金(非敏感项目且投资额未超过3亿美元),则依据现行规定,无需另行办理ODI备案手续;反之,若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国内A公司,则必须遵循ODI备案流程。本文聚焦于前者情境进行深入探讨。

二、商务部门报告流程解析

1. 法律依据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所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后,需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的基础上,向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报告路径有所不同,均需通过指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分别提交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 申报时间原则

遵循“事后申报”原则,即企业应先行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待相关法律手续完备后,再行提交报告。

3. 报告主体确定

再投资报告的提交对象,依据企业最初进行ODI备案时的申请对象确定,即“谁申请,谁报告”。

三、发改委部门报告流程概述

1. 法规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11号令第四十二条,对于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需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信息告知。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特指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

2. 申报时间要求

实行“事前申报”原则,即项目正式启动前,需先行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并获得发改委确认后方可实施再投资。

3. 报告主体

无论最初项目备案是在地方发改委还是国家发改委完成,所有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报告均需直接提交至国家发改委。

4. 特定限制

特别指出,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需进行报告;而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若非敏感类则无需报告,但若属敏感类项目,则需遵循核准程序。

四、结语与建议

随着全球范围内合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境外投资备案已成为确保资金出入境合法合规、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进行的再投资活动,若不涉及国内直接出资,仅需履行商务部门的报告义务;而涉及国内资金注入的,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备案流程。我们团队深耕境外投资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各界朋友通过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或来电咨询,共同探讨境外投资及再投资的合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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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30 09:22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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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122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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